请给“性贿赂”禁令一些“宽容”

2007年11月19日10:42  来源: 红网    作者:沈良华

   公安部消防局近日发布反腐禁令“四个严禁”,这是公安消防部队加强廉政建设,着力构建有消防部队特色惩防体系的一项刚性举措,其中首次提到了性贿赂:“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、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,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”。对此,不少网友有认为这种禁令是一种噱头,对禁令执行效果产生质疑或产生悲观情绪;也有的认为把性贿赂上升到刑罚罪论处,才能斩断贪色。笔者认为,这些观点都是没有对我国当前形势进行客观理性分析的结果。

  对于“性贿赂”一词,人们并不陌生。早在2001年一些人大代表要求增设“性贿赂罪”,都因争论激烈而搁置。目前虽然法律并未明确界定,但显然属于违法行为。作为禁令加以约束,也有法理依据。我国今年颁布的《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吸食、注射毒品或者组织、支持、参与卖淫、嫖娼、色情淫乱活动的,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。“性贿赂”自然属于嫖娼、色情淫乱同类范畴,施予党纪政纪处分也是适当。“性贿赂”其实是官员“接受吃喝”、“接受娱乐”的延伸和“进化”,如果上升到刑法的高度,缺乏法律支撑,更是脱离实际的表现。近年来,“性贿赂”现象呈蔓延扩大趋势,甚至成一种普遍性的公权私利交易手段,严重败坏了党风、政风,反腐败延伸至非物质利益层面也是必然。因此,公安部消防局的这一禁令也对党政机关具有示范效应。

  有人认为,“性贿赂”禁令如同用棉花棒进行敲打,不痛不痒,显然是缺乏根据的。从近年来处理的大量党员干部违反各种禁令、作风方面的违纪案件来看,禁令并非是“棉花棒”,而是“紧箍咒”,产生的威慑力是不容低估的。至于“性贿赂”手段隐蔽、难于操作,同样是站不住脚的。目前,权钱交易越来越隐蔽,越来越复杂,但从我国商业贿赂的专项整治的效果看,可谓成绩斐然。因此对“性贿赂”禁令怨天忧人是悲观的表现。

  希望一夜之间禁令就能产生巨大效果,显然也是脱离实际的想法。从实践来看,任何一项禁令或规定,要得到最大效果,都需要一个过程。比如党政机关干部不准上班期间玩游戏、不准中午饮酒、不准接受相关人员的请吃、娱乐等禁令,起初由于缺乏有效监督,以至不少群众怀疑。但随着监督机制的完善,尤其发挥了群众监督这一主渠道,使禁令的约束力大大提高,不少违反禁令的线索都来自群众举报。同样,“性贿赂”禁令,随着群众参与监督和监督机制的完善,必然会发挥最大效能。

  当然,治理“性贿赂”不能孤立看问题,要进行综合治理。党的“十七大”把反腐倡廉建设提高了一个全新的高度,并强调是我党一项艰巨性、复杂性、长期性的工作。这就要求我们认识到,“性贿赂”作为腐败的有机体,光靠一道禁令是难以根治的。“性贿赂”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人们的价值观念取向等综合因素造成,有着一定的生成环境,因此必须从源头上着手,综合治理。除了要三令五申,经常提醒,各级职能部门的经常检查和加大处罚力度外,更重要的是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,扩大群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,进一步加强全民道德建设,深化干部作风建设,有效推进整个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,那么“性贿赂”生存的土地壤也会慢慢消失。

  

(责任编辑:庄涤坤(无效))

(责任编辑:庄涤坤(无效)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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